协商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 法定必经程序。虽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采取的措施。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选择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例如申请调解或仲裁。
具体依据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这表明协商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方式,而非法定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详细说明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但该条也明确指出,协商和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因此,协商作为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虽然被鼓励和支持,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