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应急采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采样人员准备
至少两名县级兽医技术人员参与,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技术人员。
携带必要的采样工具和防护用具,如采样箱、冰袋、密封袋、标记笔、记录本等。
采样地点和时间
到达病死畜禽所在地,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采样应在动物死亡后2小时内进行,最迟不得超过6小时。
采样操作
采样过程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范,使用的刀、剪、镊子、器皿、注射器、针头等用具应事先进行严格消毒。
一套器械与容器只能采集一种病料,避免交叉污染。
根据采样目的和内容,合理选择样品采集的种类、数量、部位和抽样方法。
样品保存与运输
采集的样品应分装于不同的密封袋中,并标明采集时间、地点、动物种类等信息。
样品应尽快送至市级兽医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诊断。
流行病学调查
县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会同省或市专业技术人员,在疫情发生后2天内完成疫情所在地及畜禽活动场地周围10千米范围内的基本情况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疫区人口数、户数、饲养畜禽户数、河流、交通、地形地貌等。
进行畜禽品种、存栏(笼)数、饲养条件、饲养方式、免疫情况、周边环境、畜禽流通交易情况、加工习惯、习俗、过去一月内畜禽疫情和畜禽调动情况等调查。
紧急临时性隔离措施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下达“临时隔离(封存)通知书”。
对病死畜禽所在自然村或养殖场户采取设立明显隔离区域标志、登记畜禽数量、封存畜禽产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物品、限制移动、禁止食用等措施。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在动物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规范地进行采样和送检,为疫病诊断和防控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