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法院裁定不予认可重整计划
当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有违公正、可行原则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时,并裁定不予认可时,重整程序应当终止。
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在规定的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或管理人的行为导致程序无法进行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情事变更使得重整计划无法或无需进行
如果因情事变更导致重整计划不能或无须进行,且公司明显无重整可能或必要,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获得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执行失败
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以上是重整程序可能终止的几种情形,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