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首先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由负责捕诉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最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是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审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审查期限为7日;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期限为15日,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审查结果
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有其他原因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若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逮捕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程序确保了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