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些案件不是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引起,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些权利的实际状态,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案件类型特定:
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如选民资格和非讼案件。
审理程序特殊:
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免诉讼费用: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特别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确保特定类型案件的公正和迅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