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需按照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证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受理与准备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其答辩期限。
调解
仲裁庭在处理人事争议时应先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如果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包括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等程序。
复议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结案
仲裁庭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
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应向申诉人送达同意撤诉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撤诉通知书。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人事仲裁时,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准确,以便顺利完成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