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 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起诉方式简便:
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法院可以当即受理案件,也可以另定日期受理。
传唤方式简便:
法院可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当事人。
审理实行独任制:
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和裁判案件,程序简便。
审理期限短: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包括:
1. 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 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 非诉程序;
4.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 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此外,简易程序在行政处罚中也有应用,称为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通过简化起诉、受理、传唤和审理方式,提高了司法效率,缩短了审理时间,但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