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请仲裁程序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并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包括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受理,应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预缴仲裁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或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仲裁费。未按时缴纳或未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撤诉处理。
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主持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行使仲裁权。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开庭时,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对争议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
裁决
仲裁庭应在审理终结后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书应载明仲裁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裁决结果,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结案
裁决作出后,案件即告结案。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步骤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