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领养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般的领养程序:
提交申请书及证件材料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及一系列证件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
如果领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亲自到场办理
领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全面审查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收养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满后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办理收养登记
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后,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签订收养协议
领养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办理户口登记
领养人拿到收养证后,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接受定期回访
领养人需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回访人反馈宠物生活情况,并接受不定期的线下回访。
建议在准备领养材料时,确保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齐全,并提前核对信息是否一致,以免因材料不全或信息错误而延误领养进程。同时,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领养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