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需要满足以下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
法定婚龄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自愿结婚
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无配偶
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程序条件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提交必要材料
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相关材料。
审查与登记
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颁发结婚证。
特殊情况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后果: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仅举办了婚礼而未进行登记,在法律上不构成婚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其权益保障与婚姻关系有较大差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通过满足上述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男女双方才能依法确立婚姻关系,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