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启动检查
根据行政检查计划、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启动检查程序。
事先告知
在检查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时间、地点、内容、对象等。如果事先通知将导致行政目的不可能实现,可以不进行事先通知。
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2名以上,且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时,应告知检查对象进行行政检查的事实、法律上的依据、理由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
在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
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采集的样品费用以及抽取样品的递送、保管费用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等费用,由实施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列明抽取样品数量、规格等情况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达检查对象。
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听取意见
在检查过程中,应当给予检查对象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听取其意见。
形成检查报告
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证据材料等。
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检查结果,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如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等。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进入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处分程序。
告知结果
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归档
将相关的检查资料、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立卷归档,以备后续查阅和监督。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