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工作
行政机关应提前7日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会应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行政机关应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会开始
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事实和证据陈述
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质证和辩论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记录和签字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其他注意事项
听证程序适用于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
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一种程序,旨在给予当事人一个充分表达自身观点、提供证据以及反驳不利指控的平台。
以上是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具体程序可能因案件性质和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