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征地的批准
建设单位需要将建设项目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进行现状调查及确认。
征地的实施
征地的实施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土地交付等步骤。
征地调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发布征地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提供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拟订和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需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最终由有权机关批准。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听证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这些步骤确保了征地补偿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保障了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注意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更新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