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启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通知与准备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
听证会前,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质证、辩论。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结束与决定
听证会结束前,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是听证程序的基本步骤和要点,具体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