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名公告程序如下:
备案要求
地名命名或更名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时,应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地名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批准机关出具的备案报告
地名命名或更名批复文件
申请书
申请地名命名或更名时提交的相关报告等。
公告内容
地名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地名的标准名称
罗马字母拼写
所属政区
位置描述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等。
公告发布途径
地名公告可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政务服务平台
报刊
广播或电视等。
同时,公告应在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公告时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联合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公告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地名批准机关或地名审核承办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国务院批准地名的公告
国务院批准的地名,地名审核承办部门应当主动联系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做好公告发布工作,并将地名信息录入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地名管理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地名或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的,一律视为非法地名,将依法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确保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工作规范、透明,并便于社会各单位和组织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