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土地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查拟征收土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若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则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并需在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详细调查,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调查结果需公布,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研判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发布征地公告
市县政府在批准征地后发布征地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不办理登记的将列入补偿范围。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方案需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批后实施。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在听取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支付补偿款、回收土地等。
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其他相关程序
包括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
若涉及房屋拆迁,还需遵循相关拆迁程序和规定。
以上步骤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被征收人及相关利益方应密切关注公告内容,按规定办理登记和补偿事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