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守所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预检和体检
预检:收押罪犯时,对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预检,仔细核对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精神类疾病司法鉴定等。
体检:罪犯入监后应及时按规定体检项目逐一体检。检查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体检表,在各项检查后确认签名;主检医生做出主检结论,盖体检专用章。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应客观描述,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复检:对疑似结核病或其他症状不明的查出异常者,安排复检,送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
结论:新收体检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形成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综合报告及建议。
录入:新收罪犯体检结果应在罪犯分流前录入罪犯体检管理系统,以方便查询。
告知:经体检,罪犯患有可能影响日后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的应让家属签字确认。经体检发现疾病的罪犯应给予积极治疗。对确诊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治疗的同时,应做好登记和跟踪,并做好相应的隔离消毒工作。
拘留决定和健康检查
拘留决定:办案机关作出拘留决定。
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借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安排健康检查。
检查随身物品:检查待拘留者的随身物品。
建立拘留档案: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二条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法律手续和体检
法律手续: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体检表格: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收押和告知
收押: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告知:正式拘留后,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会将拘留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享有的权益告知给被拘留者。
探视申请
准备材料:准备探视者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监狱或看守所递交书面探望申请。
协商安排:监狱同意后与监狱方面协商安排探望时间,并通知申请人探望时间。
探望时间:在探望时间内亲属可以探望。
这些步骤确保了被拘留者在进入看守所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得到全面评估,并且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家属和探视者也有明确的程序进行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