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补偿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现场指界
由被征地权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员、监督员等现场指界,确定征地的四至范围及果树等附着物的权属和类别。
鉴别
用红塑料绳圈定附着物的四至范围,并由征地人员按规定对附着物进行鉴别。
登记
对于符合补偿规定的附着物,将进行补偿登记,包括标绘位置、量算面积、清点数量等步骤,并制作征地补偿登记表,由相关人员现场签名确认。
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征地人员将补偿登记表移交征地服务中心,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偿费用。
补偿方案拟定与公告
房屋补偿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听证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补偿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补偿决定与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补偿协议
房屋补偿部门与被补偿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地批准与实施
政府征地补偿的程序包括征地的批准、实施、调查、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交付等步骤。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事项。
组织调查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补偿过程的公正透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议被征地权利人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