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开庭调查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陈述
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进行答辩,表达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不同意见。
举证与质证
原告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双方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合议庭成员发问
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在法庭上展示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宣读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支持证据的真实性。
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并归纳争议焦点。
法庭辩论
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
调解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进行调解,尝试解决双方争议。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
以上是民事开庭调查的主要程序,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步骤,确保案件能够全面、公正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