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程序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的程序。具体到民事检察监督,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受理
受理部门: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
受理范围: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案件审查
审查部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了解案情、对诉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监督措施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等。
案件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结束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通过上述程序,检察监督能够有效地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