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释放被拘留者: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采取其他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复议和复核:
如果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总结来说,不批捕的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释放被拘留者、公安机关采取其他措施以及复议和复核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