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 优先于实体法。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是一种司法原则,指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行为要求和手续要求,在企业或其他组织所进行的实际操作中,应当重视并遵守。这意味着,尽管实体法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程序法存在,则必须对程序法重视,并将其作为实施的重要依据。
程序法是为实现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而实体法则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从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在适用顺序上,程序法在前,实体法在后。这种原则体现了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能维护人权,体现法律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