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立案:
环境执法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并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过程中应制作《环保执法案件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并根据需要组织监测,制作监测结果报告。所有证据应当客观、公正。
审查调查结果: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并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应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前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环保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
听证由法制部门主持,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适用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违法案件,由环境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包括处罚的种类、依据、幅度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送达:
处罚决定书由调查部门负责送达,送达回执交法制部门备案。
执行: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结案:
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法制部门写出报告卷归档。
以上步骤构成了环保执法的完整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