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针对特定行为的要求:
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法律行为而设定的,这些行为包括诉讼、仲裁、行政等。每种程序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适用条件。
时间和空间的要求:
法律程序是由法定时间和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构成的。这意味着,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在法定的空间范围内进行。
形式性: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即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步骤,必须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否则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当和结果上的不公正。
客观性、时间性、空间性、社会性、手段性、连续性与共识性: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法律程序的全面性质。客观性指程序不受任何个人情感或偏见的影响;时间性强调程序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空间性则指程序必须在特定的空间内进行;社会性表明程序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手段性说明程序是实现法律目的的手段;连续性与共识性则强调程序的连贯性和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
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公正、合法、有效地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结果的公正性。
理性选择和可预测性:
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它通过明确的步骤和方式,使法律决策过程具有可预测性,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
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利:
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利的重要机制,确保法律的实施者按照法定程序行事,避免任意执法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法律程序的性质包括针对性、时空性、形式性、客观性、时间性、空间性、社会性、手段性、连续性与共识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理性选择和可预测性,以及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利等方面。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法律程序的核心特征,确保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