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指 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旨在简化相关手续、迅速办结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案件。
民事案件: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程序特点
诉讼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省去原告人准备诉状的时间。
受理程序简便:无需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审理也无须公告、通知,可以当即审理。
传唤方式简便: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如打电话、捎口信等。
实行独任制审理:由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必须配备书记员记录。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限制,法庭调查和辩论顺序可以灵活安排。
审结期限较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则为六个月。
适用条件
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
其他适用情况
简易程序也适用于行政处罚当场处罚,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看出简易程序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审理时间,使司法资源能更有效地用于复杂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