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程序是指 当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法律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上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失踪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即下落不明满两年)。
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受理案件并进行立案。
发出公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内容通常包括失踪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请求、失踪事实等。
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后,如果失踪人仍未出现,法院将根据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如果失踪人在公告期间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提出证据证明其并未失踪,法院将驳回申请。
指定财产代管人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同时,会指定一名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失踪人的财产。
财产代管人一般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担任,具体人选可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将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和维护,代管人需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并定期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如果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整个宣告失踪程序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财产得到合理管理,并在失踪人重新出现时及时撤销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