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法案提出
政府法案:由香港特区政府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及附属法规。
议员法案: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法案。如果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议员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法案草拟
草拟委托书需拟定并须经民事法律专员批准,再送交法律草拟专员进行具体的条文草拟工作。
法案提交
法案刊宪后,须在立法会通过“三读”程序才能制定成法律。首读阶段,法案正式提交立法会,由立法会秘书宣读法案,此阶段不得进行辩论。首读后,法案进入二读程序。
二读程序
动议“二读”后,辩论中止待续,法案交付内务委员会审议。内委会须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法案。法案委员会完成研究法案后通知内委会,内委会恢复“二读辩论”。“二读辩论”结束后,立法会进行表决。如议案获通过,即告付“全体委员会”讨论。如议案遭否决,法案立法程序便终止。
全体委员会
审议法案条文,并就条文进行表决。如有修正案,亦提交表决。负责法案的官员或议员就法案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并动议采纳议案。如议案获通过,法案随即进入三读程序。如议案遭否决,法案立法程序便终止。
三读程序
议员只可就应否支持法案简短发言。如“三读”议案获通过,法案便完成程序。
通过以上步骤,香港立法会能够严谨而透明地审议和制定法律,确保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