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流程大致如下:
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的申请。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指定管理人
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通知债权人
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召开债权人会议
在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制定重整计划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执行,重整计划的内容包括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变动公司营业范围、财产、管理机构、职工、章程等。
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得通过。重整计划一旦获得通过并获得法院认可,即可生效。
重整程序的结束
经法院裁定认可重整计划后,重整程序即告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状态。
以上是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流程,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