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程序的启动 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他们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有困难,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并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具体步骤如下:
提起自诉: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提交自诉状: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书写自诉状有困难,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并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立案: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被告人,组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案件。
因此,自诉程序的启动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并提交相应的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