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程序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立的一项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的特殊制度。该程序适用于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特定条件下,启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更为严格和审慎的处理,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核准追诉程序涉及以下关键步骤:
案件受理与初核:
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应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由该检察院层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核准追诉。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追诉的必要性。
执行追诉:
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将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并依法提起公诉。
追诉时效:
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如果追诉时效已过20年,但认为仍必须追诉的,也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核准追诉程序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和审慎处理的原则,同时也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这一程序,可以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