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
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符合法律要求,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
行政效率原则:
通过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程序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合理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行政民主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力的保障。
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执行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进行行政处罚执行时,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利。
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开闭原则:
程序的设计应该是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即在软件生命周期内,能够扩展新功能,但不能修改已有功能。
单一原则:
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以保持设计的简洁性和可维护性。
里氏代换原则:
派生类(子类)对象能够替换其基类(父类)对象被调用,保证程序行为的连续性。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这些原则在不同的应用场景和程序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体现和应用,但它们共同构成了程序正义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