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现场处理
保护事故现场,搜集原始资料。
调查事故状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备措施以及提出人员处理意见等。
事故调查取证
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必要时对事故车辆、物品、尸体等进行检验或鉴定。
事故分析
对收集到的物证、人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性质和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根据调查结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按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
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
这些步骤应当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事故调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