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些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特别程序的案件通常没有明确的被告,且一般实行一审终审制,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1. 确认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1. 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 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3. 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4.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5.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明显的区别,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并且有特定的审理程序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