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前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罪犯提出会见申请
罪犯有权在死刑执行前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近亲属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3日,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验明正身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需对罪犯进行验明正身,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执行对象无误,防止错杀。同时,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
公布执行死刑信息
执行死刑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游街示众或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执行死刑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具体执行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死刑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场,并监督执行过程。
确认死亡
执行死刑完毕后,应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并且如果罪犯提出担保人或保证金,应保证其不逃避或阻碍后续司法程序。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死刑执行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尊重罪犯的最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