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案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受理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案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作出决定
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复议或复核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时间限制
对于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审查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并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公开审查
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意见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后续程序
嫌疑人被批捕后,案件将进入刑事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院审理宣判等环节。
这些程序确保了批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