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裁定程序是指当事人或其他有关方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存在错误时,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定的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后,如确认裁定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法院将作出撤销原裁定的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申请书应详细陈述撤销的依据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如果法院认为裁决存在可以重新仲裁的情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
合议庭会审查申请人的证据和理由,确认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作出裁定
如果法院认定申请理由成立,将会作出撤销原裁定的裁定。
如果法院认定申请理由不成立,将会驳回撤销申请,并可能裁定恢复执行原裁决。
重新仲裁
如果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出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裁定程序有明确的法律时效和程序要求,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会严格把关,确保撤销程序的公正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