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受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明确信息公开主体与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同类型的信息可能对应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或特定机构。
受理机构通常是指定专门的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指南,了解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形式: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的在线申请平台进行在线申请,对于特殊情况,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要求:申请人需要准确清晰地描述所需要的信息内容,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如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等)。
受理与审查阶段
受理: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是否完备。
审查结果:
如果申请要件不完备,受理机构将退回申请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如果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申请不属于受理机构公开范围,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将告知申请人。
答复与处理
答复时间:受理机构应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答复内容: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受理机构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通过以上步骤,公开受理程序旨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依法、高效地获取政府信息,同时保障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