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之前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立案单位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由立案单位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登记表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
提交审批材料
将填写好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连同在逃人员的法律文书原件(如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
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刑侦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
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人民检察院在需要发布通缉令时,应商请公安机关进行。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上照片。同时,应注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通缉令的发布方式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以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通缉令的撤销
如果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查缉与协作
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这些程序确保了通缉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及时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