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程序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为了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侦查行为。以下是通缉程序的主要步骤:
发布通缉令
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但通缉令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
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内容
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照片。
通缉令应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通缉令的发布
通缉令发出后,如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日期。
查缉与扭送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
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撤销通缉令
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网上通缉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
盖章后将其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
以上是通缉程序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