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程序如下:
书面申请
现役军人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申请结婚报告表》等相关材料。
恋爱报告 (如适用):
基层部队官兵若在恋爱前已提前半年打了恋爱报告,则无需再次打恋爱报告。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
打完结婚报告后,现役军人需到政工机关领取一式两份的“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写完毕后需盖公章,一般需要盖三至四个。
政审函调
若结婚对象为地方人员,则需要进行政审,通常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婚姻状况证明
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会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婚前检查
现役军人和其结婚对象需进行婚前检查,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
提交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需携带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其他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证件和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审批权限
不同级别的军官和文职人员的审批权限不同,具体审批权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等。
备案
办理结婚登记后30日内,现役军人需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建议:
现役军人应提前规划好结婚时间,确保所有手续和材料准备齐全,以便顺利完成结婚登记。
由于政审和审批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建议提前了解并预留足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