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的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等,以确保法律文书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对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能会采取查封等措施,而不是直接拍卖。
此外,农村房屋的审批和建造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具体流程包括:
申请:
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小组讨论并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审核材料:
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核发宅基地批准书: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办理备案:
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建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和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