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时,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执行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捺指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送看守所羁押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讯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异地逮捕
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整个抓捕流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整个过程中应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