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者在制作裁判时必须遵循理性的要求,确保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随机的方式作出。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裁判者保持中立:
裁判者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不带有任何偏见或歧视,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平等的对待。
当事人充分参与:
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裁判过程公开透明:
诉讼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裁判过程,从而增加司法的公信力。
证据和程序正当:
裁判者的结论必须以法庭调查中采纳的所有证据和事实为根据,并顾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所有有效的证据、事实、主张和意见。同时,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证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及时产生裁判结果:
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并使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最后确定,避免拖延和不必要的延误。
尊重当事人权利:
程序正义还要求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等,确保这些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综上所述,符合程序正义理念的选项包括:
诉讼公开是消除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行使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证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这些选项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即确保裁判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当事人的充分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