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一种由监察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用于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批
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
开具留置令
向被调查人宣布留置令,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同时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执行留置
从被调查人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对其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和录像,确保其人身安全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通知家属
在采取留置措施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除非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有碍调查的情形。
保障权益
留置期间,应尊重被留置人员的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其饮食、休息和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期限与延长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时间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解除留置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公安机关配合
留置是一项强制性措施,需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这些程序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法规进行,旨在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公正和透明,同时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