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书及证件材料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及一系列证件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身体检查证明等。
如果领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亲自到场办理
领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全面审查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包括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等。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双方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并签订领养协议。
民政部门在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将在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登记上户口
完成收养登记并拿到收养证明后,收养关系被法律认可,收养人可以带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并办理户口登记。
建议在领养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务必确保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齐全,并提前核对信息是否一致,以免因材料不全或信息错误而延误领养进程。此外,如果领养有特殊要求,会在宠物信息栏标注,需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