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传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批流程
刑事传唤:承办执法人员需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相应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行政传唤: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传唤方式
出具传唤证:传唤时,监察机关需要出具盖章的传唤证,被传唤人接到传唤证后,需要签字或者盖章,并书写日期。
口头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可以在出示工作证件后进行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到达与讯问
准到达:被传唤人需要按照传唤证上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
讯问笔录:到达后,相关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问话,并制作相应的讯问笔录。问话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保密义务
保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证据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留置措施
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留置。
综上所述,监委传唤的程序包括审批流程、传唤方式、到达与讯问、保密义务以及留置措施。具体的传唤程序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流程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