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撤诉
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申请人可以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法院对撤诉请求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撤诉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撤诉必须合法。
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
必须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的处理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则终结案件的处理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建议:
在申请撤诉前,原告应仔细考虑撤诉的后果,确保撤诉符合自身利益和法律规定。
如果撤诉申请被驳回,原告应准备应对可能的缺席判决。
撤诉过程中,原告应遵循法院的指示和程序,确保撤诉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