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人撤销申请:
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销执行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导致执行所依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无效。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虽未死亡,但其既现实的财产可供执行,又失去了潜在的偿还能力,实现上永久地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去世,追索的权利随之消失。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被执行人虽未死亡,但已完全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当法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手段后,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终本程序并不等同于执行完全终结,若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可恢复执行。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提供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能够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避免案件进入终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