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
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需要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调查取证:
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调查过程中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报告:
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审查、决定:
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事先告知:
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执行: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行政处罚的实施还需遵循以下一般性程序:
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行政处罚的完整实施流程,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