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审查报批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方案公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此外,政府征地程序还可能包括以下环节:
发布征收公告:
包括发布机关、范围、内容、后果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包括登记机关、申请人、登记期限、所需材料、不办理登记的后果等。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包括拟订机关、根据、内容、方案公告、报批等。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包括“一书四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审批流程。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包括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最终交付土地。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征地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